【基本案情】2013年4月5日20時30分許,被告人李某吸食毒品后駕駛轎車,途中與妻子楊某發生爭執后,以自己被人跟蹤、認為有人要迫害自己為由,將車停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南路、高青路路口處。后被告人李某下車到路邊小吃攤處拿取菜刀一把,并持菜刀將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該路口的別克SGM7183MTA轎車的前擋風玻璃等處砸壞,隨后又持刀劫持正在高青路13號店門口玩耍的被害人汪濤(男,2009年4月10日生)作為人質,以此要挾被害人母親徐萌萌等人為其報警,造成路口多人圍觀。經鑒定,被砸壞別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2627元。嗣后,被告人李某被巡邏至此的民警當場抓獲,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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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裁判結果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綁架他人作為人質,情節較輕,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,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李某在持刀犯罪時還造成他人財產損失,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。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綁架的目的、手段、情節、危害后果,以及其人身情況和作案時的精神狀態,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、第五十三條之規定,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綁架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,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
【南京刑事律師案件評析】本案是綁架罪中一類比較特殊的案件。本案的裁判中主要考慮了綁架行為的持續時間,對人質的傷害程度,被告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,認定被告人李某屬于“情節較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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